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在为新一轮技术革命提供支撑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诸多风险和挑战。
自2017年以来,美国、欧盟、中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陆续发布AI发展和治理的法律法规准则,立法探索也历经从宏观性准则和战略到条款逐渐细化的过程。
2022年,ChatGPT横空出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惊艳表现和其背后暗藏的新型风向都被推至聚光灯下。美国、欧盟等纷纷出台相关人工智能治理文件,以应对这一新生事物的机遇和挑战。各国如何通过从法律的角度回应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新问题?我国又将如何通过立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工智能治理路径?
8月1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等共同承办的“全球治理话语竞赛下人工智能立法的中国方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建设状况调研》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正式发布《人工智能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
《示范法》涵盖总则、工智能支持与促进、人工智能管理制度、人工智能研发者和提供者义务、人工智能综合治理机制、法律责任和附则七大章节。总体来看,《示范法》坚持发展与安全并行的中国式治理思路,提出了负面清单管理等治理制度,并对人工智能产业链条各主体责任义务分配等核心问题进行了回应。
以下为《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全文:
人工智能法示范法1.0(专家建议稿)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
《我国人工智能伦理审查和监管制度建设状况调研》课题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和安全利益,促进人工智能安全发展,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及其监管,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人工智能的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治理原则) 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第四条(以人为本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确保人类能够始终监督和控制人工智能,始终以促进人类福祉为最终目标。
第五条(安全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研发、提供和使用的人工智能及其相关网络数据的安全。
第六条(公开透明可解释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可解释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所研发和使用的人工智能的目的、原理和效果予以说明。
第七条(可问责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分别对其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负责。
第八条(公平平等原则)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对个人、组织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从事人工智能研发、提供和使用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需求。